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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解答1

2018-9-7 9:23:27点击:

两个政策、一个解读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46号解读”

1、哪些企业可以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答:适用所有企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设备、器具”是包括哪些固定资产?

答:“5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二)至(五)项。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4、企业2018年购买的办公用小汽车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办公用小汽车可以一次性扣除,“54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四)项,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根据“46号公告”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