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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税吗?

2018-11-23 14:26:01点击:

      1.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免税的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残疾人在企业受雇后取得工资,个税有享受什么优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是否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5.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什么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的规定,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

      主管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