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知识 Solutions
联系我们Contact
联系我们

灏通财税机构

电 话:15122059265 13072259265 (李云鹏)

空港部:13920544256 胡经理

河北大厅:022-26290250

15122831985 邬经理

座 机:022-24455268 24458648

传 真:022-24458946

邮 箱:stlh168@126.com

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4-7-2104、4-7-2101、2-4-501(总部)

天津市自贸区华盈大厦1115室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许可大厅(昆纬路19号)

网址:www.tjstlh.cn

在线QQ交谈

在线QQ交谈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财会知识 / 财会知识 / 正文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来的专用发票还能用吗?

2018-11-9 16:04:51点击: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原来的专用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