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改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个税、上工伤保险吗?
一、国税函[2005]382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函[2006]526号:三个条件才行
(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二)小结
退休人员再任职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可以不缴纳社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2、为何取消社保条件?因为《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不再缴纳社保了。
其实,这里说取消社保作为界定条件是不对的:工伤保险也是社保,但退休人员再就业按道理仍应缴纳工伤保险的。因为退休只是退的养老,若再就业,聘用单位仍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若不缴纳,再就业老年人发生工伤,合法权益就无从保障。
四、司法解释:按劳务关系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3、小结:
1)劳动法领域,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纠纷,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实务中,一般都签订劳动合同。但发生纠纷时,法院按劳动关系处理。
2)税法领域,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思考: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单位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吗?
1、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小结
1)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以便保证其工伤待遇。
2)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3)没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一般经过诉讼或协商,按照劳务关系,由用人单位给予赔付。所以,最好是为其上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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